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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8-15 10:22
(五)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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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撒漏、污染行为实施处罚;。(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十四)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施封闭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未对驶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未保持整洁的,依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十三)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运输企业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年4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后三日内,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运输)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证后三日内,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运输)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地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文库君已有近万本图书,还会不断收罗精品免费内容双手奉上,请及时续费哦!。答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倒卖《处置(运输)证》、《处置(排放)证》;《处置(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制。违反者,由城管部门撤销《处置(排放)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企业违反者,由公安交管部门撤销《处置(运输)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其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十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核定消纳场地,沿途倾倒建筑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对初次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极其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应进行除泥除尘处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向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一)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处置;。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持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原标题《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以下简称《处置(排放)证》)什么时候办理?到哪里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撒漏、污染行为实施处罚;。《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